| 2003/05/07 我們說有,我們就有 從勞動三法的修法談工會的角色 原本要被當作五一勞動節大禮的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修正案,在工會方面一連串反彈之下,無法照勞委會的如意算盤,順利通過。「三法」的修正,由來已久,在不同時間裡,官方出的招,工會、工運團體接的招,也都不盡相同。我們僅在此,就眼前立法院一讀通過、部分條文交付黨政協商的這個版本,作一些討論。 【勞動三法重新定位】
更重要的是,過去對爭議權的限制,最讓人詬病的地方,是所謂「權利事項不得罷工」、「調整事項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罷工」、「調解、仲裁期間不得罷工」等規定,這幾條可稱為「罷工斷頭臺」的規定,在新版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裡面,可以說是變本加厲了。
【趁火打劫,落實官資鬥爭上的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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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新法設定了「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不得為爭議行為,以及「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三十天「冷卻期」的規定(第五十一條)。事實上,類似的條文,在1999年,詹火生擔任勞委會主委期間,就已經提了出來,當時提出的背景,恰是電信工會積極動員反對電信釋股期間,官方這個動作,擺明了是向公營事業工會「開刀」,民進黨上台之後,在民營化政策推動上,是蕭規曹隨,在打壓工會的動作上,也是毫不鬆手。在這裡,我們是看不到任何「政黨輪替」的。
日前,勞委會勞資關係處曾在苦勞網綜合討論版發表面對訓政時期制定的勞動三法,再不大刀闊斧修正,工會應往何處去!? 一文,疾言「行政主管機關以負責的態度,公開向社會各界說明,讓社會大眾共同來檢視,看看這是勞動三法修法的所謂『倒退』、『修惡』,還是保障勞動三權的修法大躍進?」我們當然歡迎主管機關用「以負責的態度」在這裡為政策辯護,但是觀察勞資關係處的說詞,對於前面所談到「爭議行為」的修惡,卻隻字未提,實在看不出所謂「負責」,是什麼意思,勞資關係處強調三法八十年未修、認為三法是訓政時期的法律,這我們完全同意,但從「爭議行為」的規範看來,我們要說,勞委會版的勞動三法比八十年前更倒退,比訓政時期的法律更威權。 如果說此次三法的修法,是「了無新意」,那也不盡不實,起碼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加入了「不當勞動行為」的規定,「不當勞動行為」是什麼?加了這個東西,又是好是壞呢? 【審視不當勞動行為】 | ||||||||||||||||||||||||||||||||||||||||||||
| 我們觀察「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必須注意的一點是,雖然說這是對雇主的限制,但它的背後是不管雇主或工會,都有在一定遊戲規則下進行協商的義務,而「不當勞動行為」規範本身,就在確保這個義務。也就是說,在「不當勞動行為」背後更大的一個意識型態,就是拿工會當作協商的對口,工會既是「適格的協商單位」(Appropriate
Bargaining Unit),又是「排他協商代表」 (Exclusive
Representation),在這邊我們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新「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會如此堅持要將工會當作唯一可以進行爭議行為的單位。在勞動三法的修正中,將「不當勞動行為」的納入,除了「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之外,的確引起許多期待與肯定,如果說傳統的「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是屬於勞資爭議的實質內容的話,「不當勞動行為」就是它的遊戲規則,但是,我們也應該認知到,在所謂的「保護」之餘,同時也在劃定工會的任務。
但是工會的任務真的只有這樣嗎?以五月十三號,法國發動的全國大罷工為例,八成的法國航空運輸被迫取消,地鐵及公車也分別只剩下十分之一及三分之一的運量。造成整個法國經濟的動線癱瘓,也使拉法蘭政府遭遇到了空前的挑戰,媒體甚至以十三日為「黑色星期二」稱之;罷工導因於法國當局打算改革退休制度,一個政策的改變,是「權利事項」或者調整事項」呢?都不是;又譬如我們之前談到的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對台鐵工會罷工的發言,台鐵與高鐵的路權爭議這個「公共政策」的問題,對勞工的權益有沒有影響呢?當然有!整個公營事業的經營到私有化的過程,全部都是「公共政策」,是這些公共政策造成了勞工權益的損失,才會產生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出來,一旦等到爭議已經到了這個地步的時候,早就已經一切都來不及了。 如果不能挑戰公共政策的制訂與執行,以及經營者的經營管理,勞工的所謂「爭議權」,就像眼睜睜看著資方布置刑場、準備絞刑架,都不能說話、要一直到自己的脖子被套住了,才能夠要求能不能讓自己死得好看一點。也因此,此次三法修正中,將資方「不當勞動行為」釐定得更清楚(見下表所示),當然有值得肯定之處,但更重要的是,如果對資方來說,這是一場只有贏沒有輸的遊戲,遊戲規則本身對勞工如何的保護,都是沒有用的;當爭議的範圍被限縮、可使用的武器被拿走之後,工會很容易變成單純的協商工具,變成資方在壓縮勞動條件時候的橡皮圖章。在強調「協商」,與工會「同意」的背後,有一個很重要的意識型態,那就是把勞雇關係當作單純的「私法契約」,所不同者,只有在法律上規定雙方有協商的義務。行政院版工會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固然要求資方不得拒絕協商;但在二十九條第三項,同樣也規定了工會也不可以拒絕和資方協商(屬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一方面限制只有工會能從事爭議行為、另一方面同時剝奪工會的爭議武器,兩者合起來形成一把鐵鉗,把工會逼上談判桌,讓一切在密室裡面解決。 「不當勞動行為」是保障工會勞動三權的重要制度沒有錯,但是,我們同樣要看到的是,官方要保護的是什麼樣的工會?在1950年代,國民黨透過生產事業黨部,在公營事業及大型民營事業成立了大量的工會,其目的在於生產控制、並進行對其有利的組織工作,所謂的「自主工會」運動,很重要的成分,就在於掙脫這一個枷鎖。而今天號稱八十年來破天荒的修法,其實是國家對工會任務的改變,照著它頒佈的規則玩,給你保護,這種態度和國民黨在戒嚴體制下成立工會,說起來,沒什麼兩樣。
■勞動者電子報 1999/11/18資方不當勞動行為,勞方認栽?◎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林良榮 【工會組織的改變與聯合組織】 我們已經說明了「不當勞動行為」規範本身,在配合「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之後,從美國「勞工關係法」本身的制度,就不見得是什麼進步的制度,現在拿到了台灣來,和勞動三法的其他條文搭起來一看,進步性就更為有限。如果把「工會不當勞動行為」(新工會法二十九條)刪除,還可勉強說是補充過去的不足,但要說是「進步立法」,恐怕還早得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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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規定,有了重大的改變,基本上,無論是基層組織,或聯合組織,都更加彈性與多元,這一點是可以與以肯定的。但在討論法規的改變之前,首先要討論的應該是工會組織為什麼要彈性、多元? 過去工會法中,產業工會是以「廠場工會」為主,除了工會法第七條中,跨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可以組成全國性的工會(如中華電信工會、台灣石油工會……等)之外,組成工會都是以同一個廠場內為限制,這種「廠場工會」的現象,使得工會的鬥爭都被限制在單一的廠場範圍內,但事實上,工會的對手—資方,卻從來不是以單一廠場為活動範圍,他們把企業內的每一個員工都當作自己的機器設備一樣,任意調動、裁撤,許多會影響廠場內勞工權益的決定,其實並不是在廠場內發生,而是在總公司層次做決定,以今年初,台灣菸酒公司全面實施「強制人力移撥」來說好了,在公司董事長黃營杉的一聲令下,菸酒公司的各廠場馬上把「核心人力」與「非核心人力」區分開來,準備用分化的伎倆來進行逼退。雖然最後這個事件在南投酒廠工會開始發動抗爭,引起菸酒公司所屬各廠場響應之後,黃營杉一推二五六,再把球丟回到各廠場。在這裡,我們可以發現,分散全國各地的廠場要面對一個貫徹意志、有系統的資方,是如何困難,在菸酒公司,雖然已經有了「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聯合會」的存在,但是畢竟菸酒工聯仍是一個分散的聯合體,比之單一一個有組織的工會,仍有力不從心之感。
在新的工會法中,打破了「廠場工會」的限制,類似菸酒工聯可以改組成單一的「「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直接與總公司對話、成為協商與爭議行為的主體。如果工會能好好運用,的確可以增加一項武器。
【產業工會新定義提供的思考】 而更重要的改變,在過去大家熟悉的「產業工會」已經不叫「產業工會」了,在新的工會法裡,所有的「產業工會」都將改名為「企業工會」,但這個改變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而已,新工會法仍有「產業工會」這一個名詞,但它是「結合相關產業內各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這是什麼意思呢?在勞委會的說明中,指出「產業工會係指結合相關產業內各企業之勞工組織之工會,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譬如說中油大林廠、高雄煉油廠、林園廠、桃園廠,和台塑六輕廠,都屬於石油煉製業,可以合組成一個「石油煉製業產業工會」,不受到廠場、企業的限制。
事實上,以美國為例,這樣的「產業工會」,其實是工會組織的常態,美國的工會以產業別為主組成,而各屬於不同資本家的廠場工會,則成為這個大工會下面的分會,這樣有一個好處,工會的規模大,相對的資源也多、在鬥爭的時候實力較強。去年傳出台灣的和信集團在美國的產業大陸碳煙用鎖廠對付工會的勞資爭議,美國的PACE(The Paper, Allied-Industrial, Chemical, and Energy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翻譯應該是紙業、汽車與石化、能源產業工會)來台尋求協助,那麼,大陸碳煙的這個廠呢?大陸碳煙廠工會,如果在台灣,它應該叫做「大陸碳煙廠產業工會」,但是在美國,它卻是PACE的5-857分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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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規模大、資源多之外,產業別工會另一個重要性,是在它在處理議題時的高度,因為同一個產業不同資本之間,彼此是激烈的競爭關係,大家在比誰壓榨勞工壓榨得厲害,使得同業之間的勞工彼此也出現競爭,而把這些人都納入同一個工會下時,彼此的勞動關係都看得清楚、鬥爭上同氣連枝,可以一定程度避免勞勞之爭。而有資源的產業別工會,為了發展自己組織的實力、避免同產業中出現廉價的替代勞動力,也必須把組織的力量,伸向沒有工會、或工會沒有實力的廠場。1998年,工會被資方把持的統聯汽車客運公司的運將大哥們發動罷駛,在「計點」的制度下,他們每日超時工作、體力不堪負荷、加上公司為了省錢,在與司機和乘客性命攸關的車輛裝備上苛扣,同時造成司機與乘客的危險。統聯的司機們拿出當時還是國營的台汽公司的勞動條件作比較,實在是天差地遠。類似統聯這樣狀況的存在,對於同為客運業的台汽公司員工來說,實在是莫大的壓力,但是,在當時的時空背景,台汽工會實在難有在統聯罷駛事件中插手的空間,但是,如果是全國性的「客運業產業工會」那就不同了,工會可以以自己的身份出面,要求與統聯的資方進行協商,改善統聯、同時也維護自己的勞動條件,曾幾何時,當初參與罷駛的運將大哥們一一遭到懲處、罷駛無疾而終,而台汽也遭到關廠的命運,成為過去式。
而除了在勞動條件的鬥爭之外,產業別工會還可以擺脫廠場的層次,直接與國家的產業政策對話,如目前政府積極推動的「電信自由化」、「電業自由化」、「油品自由化」……或者過去紡織業、塑膠業的下游大量的關廠外移,造成相關勞動者嚴重的失業,這些如果不是跨過廠場、企業的藩籬,直接挑戰官方的政策,是難以獲得成績的,今年環保署實施禁用塑膠袋的政策,使得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的PE、PP下游產業員工失業,勞工們沒有工會,只能跟著雇主上街頭,但是如果在這個產業中,有一個集中的、強大的工會,早在政策制訂之初,就可以發揮實力、阻止政策制訂所造成的傷害。
【新的制度和危機】 企業工會和新定義的產業工會,都有其在團結上一定的意義。對於習慣「順法鬥爭」的台灣工運現實來說,法規的調整,是值得注意的。但是我們仍要提出兩個面向的問題,供大家參考;首先,這次修法,在工會組織上去管制化,但是對工會行為的限制卻加強了,一方面,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在團結層面上,固然可以提供許多新的思考方向,但在組織上突破廠場限制的同時,官方在爭議行為上,卻緊抓住「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這種廠場爭議下的邏輯,完全是自我矛盾,而這種態度,與其說是「為德不卒」,不如說是「偽善」,官方一方面樂見多元的工會組織出現,另一方面強制要求工會做順民、做協商工具、做橡皮圖章的態度,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不能對公司的經營方式,與公共政策發動爭議行為,「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根本只是虛有其表,產生不了任何作用的。 此外,官方不希望看到我們強大起來是一回事,而我們自己想不想強大起來,又是另一回事,在組織的規模上,突破了廠場的限制,資源集中,新的問題就產生了,工會的領導者與工會基層的距離,很容易成為我們自己給自己埋下的障礙。特別在大型的工會下,基層對於工會事務的瞭解、對主事者的監督,這些工會組織內部的民主機制,就顯得特別重要。到底怎樣的組織型態,才是民主?恐怕是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的,以台灣工會組織的經驗而言,有由「理事長」主理會務的,也有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採取合議制的情形,但是,新工會法十四條中,卻一改官方強調新法對工會組織限制放寬的態度,硬性規定工會一定要設置理事長,這種現象說明官方希望拉高工會領導人的地位,使工會的對口單一化。不過,官方的期待是一回事,我們自己怎麼看待工會領導人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和基層的關係斷裂,使工會理事長成為個人名器、最終為官方和資方所收買,恐怕要檢討的,不是官方和資方,而是我們自己了。 【現行法規】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 【2002/05/01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三法版本】工會法修正草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2003/03併案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案 【苦勞網關於勞動三權的報導及評論】 ■1999/08/02苦勞評論制度保障,不如集體覺醒 談官方版工會法草案 ■1999/02/02苦勞評論從全國教師會成立談起 ■2002/10/16苦勞報導聲援美西工人 全球同步行動 反對工權半世紀大倒退,籲本土國際攜手共進 ■2002/09/28苦勞報導勞工不分藍白領,團結!團結!團結! 2002年•台灣,十萬教師上街頭 ■2001/03/27苦勞報導反對勞動三法改惡 八四工時聯盟要求「先辯論 後修法」 ■2003/04/22苦勞報導挑戰工會戒嚴,大步攜手前進 ■2002/09/25苦勞評論工人要團結 大步前進 工人爭權益 天經地義 支持「全國教師總工會」九二八行動 ■2002/05/04苦勞評論總工會放棄實力原則,勞動節無處話淒涼 ■2001/04/02苦勞評論沒有團結權、爭議權哪裡來的協商權? 看勞委會版本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修法方向 ■2000/06/22苦勞評論從配套、協商、政黨競爭看縮短工時修法的政治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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